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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程时武与舒海星、舒林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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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程时武。委托代理人任朝金。被告舒海星。被告舒林珍。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程时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时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3元,由原告程时武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昕昕

书记员:李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