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霍红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许建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
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志华审判员::张晓锋审判员::刘建军
书记员::银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1款
执行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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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霍红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许建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
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志华审判员::张晓锋审判员::刘建军
书记员::银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