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学明,木工。委托代理人:吴成功,滁州市南谯区大王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俊。被告:李成平,成年。被告:李金平,成年。被告:刘柱,成年。被告:戎保柱,成年。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7元,撤诉减半收取1419元,由原告吴学明负担。
审判长:袁建兵审判员:司武金代理审判员:班浩
书记员:杨少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