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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原告模具厂诉被告西安市庆安特种电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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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模具厂。法定代表人屈建昌,该厂厂长。被告西安市庆安特种电机厂。法定代表人周喜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晓建、张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模具厂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模具厂撤回起诉。诉讼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及保全费8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模具厂承担。

审判长:杨养荣代理审判员:刘康军代理审判员:程军凯

书记员:柯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