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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光钿与孙海达、陈云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永桥商初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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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光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彩权。被告:孙海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宝进。被告:陈云。被告:谢利果。被告:谢晓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钿诉被告孙海达、陈云、谢利果、谢晓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钿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光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陈光钿负担。

审判长:徐力审判员:邹艳慧人民陪审员:金晓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