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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林××与胡××、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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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委托代理人:卢××。被告:胡××。被告:单××。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胡××、单××承揽合同

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9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滕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