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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黄阿友与郑友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瑞民初字第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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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阿友。委托代理人程翔龙、陈善锋。被告郑友兰。第三人陈达轮。第三人陈安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阿友与被告郑友兰、第三人陈达轮、陈安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阿友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缪正坚

(代)书记员:林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