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艳华,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朱文,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魏永波
书记员:孙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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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艳华,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朱文,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魏永波
书记员:孙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