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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荣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初字第2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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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南一路**。法定代表人王海舰,董事长。被告赵荣香,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小涛,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国栋,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荣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玉玲

书记员:魏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