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秀河,东营市星源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山东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法定代表人聂在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向阳,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宋金华,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河与被告山东万家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河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秀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德红
书记员:薛玉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