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桂荣,曾用名朱贵荣,女,l952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谯城区,汉族,市民,现住谯城区。2006年8月22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11年1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2年2月15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桂荣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1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桂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刑初字第011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锁晖代理审判员:邢丽侠代理审判员:王雷
书记员:赵昱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