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刘建章,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金传生
书记员:杨学山(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