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齐金,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徐世杰,男,汉族,住霍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齐金与被告徐世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齐金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齐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齐金负担。
审判员:张德智
书记员:杜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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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齐金,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徐世杰,男,汉族,住霍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齐金与被告徐世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齐金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齐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齐金负担。
审判员:张德智
书记员:杜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