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长孺,董事长。被告海南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董事长。被告海南易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董事长。被告海南陵水富力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董事长。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增国,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易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陵水富力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免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国娟审判员:冯琳人民陪审员:陈小月
书记员:施爱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