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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与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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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肖维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正蔚。被告: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赤铸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严可初。委托代理人:奚玮,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尤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上述财产的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训明审判员:汪勇审判员:张勤

书记员:丁晓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九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