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宜心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缪稷辉,总经理。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张成灿,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宜心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宜心家居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宜心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630元,由珠海宜心家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吴明星
书记员:冯晓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