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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文娥与王昆山、薛丽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55号

(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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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文娥。委托代理人梁远海。被告王昆山。被告薛丽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娥与被告王昆山、薛丽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

审判员:王爱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