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金枝。被告姚应兰。被告沈琛。
本院认为,原告阮金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金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阮金枝与被告姚应兰各负担一半。
审判长:杨新明人民陪审员:倪杨人民陪审员:夏爱华
书记员:肖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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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金枝。被告姚应兰。被告沈琛。
本院认为,原告阮金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金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阮金枝与被告姚应兰各负担一半。
审判长:杨新明人民陪审员:倪杨人民陪审员:夏爱华
书记员:肖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