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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阮金枝、姚应兰与姚应兰、沈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武区民初字第02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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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阮金枝。被告姚应兰。被告沈琛。

本院认为,原告阮金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金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阮金枝与被告姚应兰各负担一半。

审判长:杨新明人民陪审员:倪杨人民陪审员:夏爱华

书记员:肖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