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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牛国兰与陈文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明执字第0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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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牛国兰。委托代理人:吴伟。被执行人:陈文香(又名陈伟)。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明执字第00290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克喜

书记员:宋永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