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2853860-4。法定代表人:孙逸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安市昌洋甜叶菊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三块石村,组织机构代码68143596-5。法定代表人:孙守昌,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海林阳光甜叶菊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马场村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8488669-X。法定代表人:贾俊杨,该合作社理事长。第三人:东台润洋甜叶菊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科技产业园一区,组织机构代码668984337。法定代表人:WIMALARATANE,该公司董事长。
追加第三人东台润洋甜叶菊高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东台润洋甜叶菊高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款367594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德央审判员:程峰审判员:臧良云
书记员:宋永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