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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开君与魏祥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明执字第00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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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开君,农民。被执行人:魏祥夫,农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明执字第00825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克喜

书记员:宋永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