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奎,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2012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周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维国
书记员:杨振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