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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槦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拱刑初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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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少丽

代书记员:许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