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2010年3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少丽
代书记员:许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