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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竺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奉刑初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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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竺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2)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竺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育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竺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裘龙翔

书记员:陈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