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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1)葛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奉刑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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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个体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5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2)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裘龙翔

书记员:陈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