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德意,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代理人:石光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玲,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湖北亚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省军培大厦后)。法定代表人:王东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和平,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胜,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意与被告湖北亚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意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德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德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杨婧
书记员:辛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