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3)第12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8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养老保险费6982.0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7032.04元。但被执行人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存款7032.0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红
书记员:王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