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勇。被告武汉南湖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新大地家园博雅苑。法定代表人金贵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勤伟,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金啟文,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喻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谢慧明人民陪审员:夏爱华人民陪审员:倪杨
书记员:肖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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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勇。被告武汉南湖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新大地家园博雅苑。法定代表人金贵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勤伟,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金啟文,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喻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谢慧明人民陪审员:夏爱华人民陪审员:倪杨
书记员:肖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