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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长阳汇丰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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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焦建国,总经理。被告:长阳汇丰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街68号。法定代表人:马尚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康宏,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彤,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长阳汇丰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莉萍人民陪审员:潘海涛人民陪审员:陈新国

书记员:徐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