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爱学
书记员:刘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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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爱学
书记员:刘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