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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某、王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民一初字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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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

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爱学

书记员:刘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