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仁林。被告:芜湖中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仁林撤回对被告芜湖中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70元,由原告张仁林负担。
审判员:牧松林
书记员:张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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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仁林。被告:芜湖中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仁林撤回对被告芜湖中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70元,由原告张仁林负担。
审判员:牧松林
书记员:张晓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