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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仁林与芜湖中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三民一初字第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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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仁林。被告:芜湖中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仁林撤回对被告芜湖中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70元,由原告张仁林负担。

审判员:牧松林

书记员:张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