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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桂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三刑初字第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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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桂某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芜湖市三山区。被告人桂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芜三检刑诉(201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桂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的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桂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许新根

书记员:张泽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