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吉东,男。委托代理人徐清。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委托代理人王占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为民审判员:谭照煦人民陪审员:肖冰
书记员:张沈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邢吉东,男。委托代理人徐清。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委托代理人王占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为民审判员:谭照煦人民陪审员:肖冰
书记员:张沈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