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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邢吉东与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二初字第00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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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邢吉东,男。委托代理人徐清。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委托代理人王占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为民审判员:谭照煦人民陪审员:肖冰

书记员:张沈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