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余。委托代理人庞然。被告姜玲莉,女。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张沈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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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余。委托代理人庞然。被告姜玲莉,女。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张沈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