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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 姜玲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二初字第00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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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余。委托代理人庞然。被告姜玲莉,女。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张沈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