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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牛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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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号。法定代理人陶拥军,职务董事长。被告牛秀英。委托代理人姜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晶瑜,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迎红

书记员:苘俏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