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号。法定代理人陶拥军,职务董事长。被告牛秀英。委托代理人姜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晶瑜,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迎红
书记员:苘俏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