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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靳冬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苏民二初字第00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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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桂荣。委托代理人刘阳。被告靳冬云,女。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王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