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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芜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友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三民一初字第0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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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芜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友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友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芜湖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牧松林

书记员:张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