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强成富,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徐淮绪,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成富与被执行人徐淮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53000元,已执行13000元,尚有40000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宗正代理审判员:戴斌代理审判员:郑欢峰
书记员: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