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光仙,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申请执行人:朱炳峰,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潘田正,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操世刚,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盛新翠,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光仙、朱炳峰与被执行人潘田正、操世刚、盛新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39142012元,已执行123614.96元,尚有115527.16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2)三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宗正代理审判员:戴斌代理审判员:郑欢峰
书记员: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