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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光仙、朱炳峰与潘田正、操世刚、盛新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执字第0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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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光仙,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申请执行人:朱炳峰,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潘田正,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操世刚,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盛新翠,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光仙、朱炳峰与被执行人潘田正、操世刚、盛新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39142012元,已执行123614.96元,尚有115527.16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2)三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宗正代理审判员:戴斌代理审判员:郑欢峰

书记员: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