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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7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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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该案已执结。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乳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乳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少明

书记员:阮中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