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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胑训申请执行姚培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12)临法执字第00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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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训,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建刚,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培军(又名姚军正),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训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培军支付工程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11元,执行费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培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培军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姚培军在银行无存款,经调查,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姚培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53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