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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杨清友申请执行杨建国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临法执字第00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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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清友,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建国,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清友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279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13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建国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建国已自觉缴纳案件1279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