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朋,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朋波(又名张鹏),男,汉族,1975年4月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朋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朋波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朋波的银行帐户,其在银行无其它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张朋波下落不明,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47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