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晓荣,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陕西远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桃苑****。法定代表人梁小锋,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尚晓荣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车辆折价款及收益损失等共计100000元整,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远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远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12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元,2012年12月31日之前交纳剩余案件款500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远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48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