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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华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临法执字第00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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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负责人崔炳全,该所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华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南大街**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负责人刘文彪。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院北京国际中心**楼安联大厦**

上列当事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报酬共计12万元,支付利息损失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6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74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华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依法处置,拍卖款已分配完毕,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58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