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素玲,原西安科达化工厂职工。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半坡路**。法定代表人高卫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素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5197元、诉讼费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批在本院共有劳动争议案件约55件,执行标的总额约150余万元。现被执行人无力一次性给付全部案件款项,作出分期还款计划,首次付款50万元。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房产。本次对业已给付的50万元进行平均分配,每案先行分配8000元。现将该8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黄素玲,未受偿金额17207元。因本案难以在短期内执结,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13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