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2013)阳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XX。被执行人桂林XX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秦XX与被执行人桂林XX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秦XX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XX石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了全部给付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