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XX。被执行人桂林XX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秦XX与被执行人桂林XX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秦XX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XX石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了全部给付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