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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许泽刚申请执行四川省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江安执字第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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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泽刚,男。被执行人四川省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祖华,董事长。

许泽刚申请执行四川省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江劳仲案字(2012)24-2号裁决书,因四川省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申请人李加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该案后,与李加和申请四川省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5月24日开庭合并审理。本院认为,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办理。但江安县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将此两案合并审理,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仲案字(2012)24-2号裁决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争议事项向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李文中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