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李和伦,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申请人李和伦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申请人与原执行案中被执行人因劳动争议,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司法救助申请人李和伦向本院申请执行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案字(2014)10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赔偿款15892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李和伦长期在井下作业,所患矽肺病已评定为伤残,家庭经济困难。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职业病构成伤残,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导致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急需救助,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可酌情对其救助现金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李和伦司法救助金10000元。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